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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调岗需要协商吗?

法制时报 2019-12-09 08:15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由于种种原因,时常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比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就有权调整工作岗位。那么,在现实工作中,员工不胜任调岗需要协商吗?

案情简介:林女士于2011年5月20日来到某酒店担任餐厅经理一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四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工作能力突出。随后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林女士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6月,林女士突然患病,需要经常请假去医院治疗,后来因为林女士经常请假影响工作,该酒店领导经过讨论认为林女士目前的身体状况已经不符合餐厅经理工作岗位的要求,林女士请假次数过于频繁已经影响到酒店的正常工作状况,酒店决定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将林女士由目前的工作岗位调到相对轻松的其他岗位,相关待遇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林女士认为其在酒店工作多年,表现良好,用人单位应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待其痊愈后继续工作。在没有征求她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擅自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拒不执行酒店的安排。在双方经过数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该酒店以林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严重违纪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林女士不服,将该酒店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裁判结果: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该酒店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林女士的身体状况无法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情况,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其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因此驳回林女士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当依照约定履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起到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虽然上述规定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因此本案中酒店根据其规章制度调整林女士岗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提示:由于调岗直接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不仅直接变更了员工的工作内容,甚至还可能降低员工的薪酬水平。因此,尽管企业拥有一定的单方调岗权,也不能任意妄为。企业在对员工进行调整岗位时,还应当严格审查调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且要将岗位与薪酬待遇相挂钩,明确薪酬管理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以岗位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调整工作岗位或变更劳动合同后,因薪、岗有别的问题而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形出现。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符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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