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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给公安局开10万罚单 “罚单位”也要“罚个人”

海口日报 2019-12-09 10:05

(资料图片)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当日,山东烟台招远市人民法院对山东威海荣成市公安局开出10万元罚单,原因是法院此前出具调查令,授权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荣成市公安局复印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遇阻,罚单既出,在法律界引发广泛关注。

(12月8日《南方都市报》)

“法院给公安局开10万元罚单”,这是一起爆炸性新闻,几乎所有媒体都报道了。但是,我们在为“法院给公安局开10万元罚单”叫好的同时,也需要反思:从法理角度来说,既然公安局有错在先,法院开出罚单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那么就不该成为新闻。而为何如此“符合法理的事情”却成为了新闻呢?只能说明一点,这样的事情还十分稀奇。

民间有句话,叫“和尚不亲帽子亲”。对于公职单位来说,总会有一种现象,大家都达成了一种“此处无声胜有声”的默契。公职单位之间一般都是“互相帮助”的,一般都是“相互支持”的,遇到单位“犯事”的,多数时候会“互相掩护”。不会叫板,不会较真。你对我“放一马”,我对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水冲了龙王庙的事情很难发生。而这一次,法院丝毫没有讲情面,给公安局开出了10万元罚单。

“法院给公安局开10万元罚单”是个好现象。这说明法治时代,唯一需要敬畏的是法治精神,是法治情怀。不管是什么单位,都应该把法治放在第一位。因此,我们需要为“法院给公安局开10万元罚单”送去热烈掌声。不过,也需要看到的是开出罚单的前提条件:实际上“开罚单的法院”和“被处罚的公安局”并不是“一个地方的”。法院是烟台的,公安局是威海的。试想,假如“同属于一个区域”会不会有这样的“六亲不认”结果?“烟台的法院”会否处罚“烟台的公安局”?“威海的公安局”能否被“威海的法院”处罚?当然,即便这样,“法院给公安局开10万元罚单”也是一种巨大法治进步。

“法院给公安局开10万元罚单”虽然是法治进步,也还有思考空间。这10万元罚单,是法院开给公安局的,即便最终“一分不少缴纳了”,而掏腰包的还是公款,是实报实销的,而涉事的工作人员不需要掏一分钱腰包。这样的“公款买单”也就打了折扣。说白了“拒绝律师”的是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理应受到处罚。因此说,“法院给公安局开10万元罚单”,罚单位也别忘了罚个人。毕竟,最终的违法违规还是人造成的。

法院给公安局开罚单,是为被处罚对象去魅之后的一次普通依法履职,本无需惊诧,但对被开罚单的对象不再有所顾虑、不再区别对待,确是对司法尊严与权威的维护。

□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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