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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扬言跳楼引围观 公司主张名誉受损被驳回

法制时报 2019-12-11 07:58

员工因工作原因与公司高管发生矛盾,后采取跳楼威胁的激烈方式维权,引来线上和线下的广泛围观,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公司起诉员工的案件。

蒋某于2006年入职苏州某电脑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2014年8月,蒋某因工作原因与下属发生口角,在下班途中被下属刺伤。公司事后协助蒋某办理了认定工伤手续、起诉侵权人等事宜,但在多次沟通中,蒋某与公司的人事主管发生矛盾。后来,人事主管在安排全厂员工加班时,均不安排蒋某加班,蒋某因需要加班工资而主动要求加班,但多次与人事主管及其上级反映均无果。2019年1月底,蒋某在公司顶楼拉起横幅,并扬言要跳楼。

2019年6月份,该电脑公司的高管在互联网上看到蒋某扬言跳楼的现场视频,认为蒋某的此举给公司的人员招聘造成恶劣影响,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并且事件发生时有大量工人围观,造成生产线停顿,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造成了公司的巨额损失。于是,该电脑公司将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在当地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蒋某认为其跳楼是因公司人事经理的嘲讽,该事件的发生过错在于公司;同时,其在天台上拉横幅中所述事情的原委是客观事实,不存在任何诋毁公司的情况;至于事件发生时员工围观,是因为公司管理混乱导致上班时间员工围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因加班问题与公司产生矛盾,理应采用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其采用在公司楼顶拉横幅的方式维权确有不当,但考虑到当时双方之间存在劳动纠纷,且蒋某向公司领导、工会寻求解决无果后才做出如此极端的举动,之后蒋某也未再到公司拉横幅,而是采用了其他合法方式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应认定蒋某并无诋毁公司的恶意。

虽然企业享有名誉权,但是原告电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也不足以证明蒋某的行为导致了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害后果,且原告未举证证明互联网上的跳楼视频系蒋某上传。最终,法院认为蒋某的行为未侵犯电脑公司的名誉权,遂驳回了电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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