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
热点> 多彩国内> 正文

时事面面观

海南日报 2019-12-11 08:42

新闻背景

以“打假”之名,通过恶意投诉而牟利的行为将从下月起受限。2020年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恶意索赔”受限是必要纠偏

□张玉胜

当前,借打假之名行敲诈之实的“恶意索赔”,已呈现专业化、规模化、团伙化的泛滥趋势,并有所谓“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的套路模式。这显然有违“打假”本意,有害市场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此作出“不予受理”的新规,显然具有拨乱反正的纠偏意义。

国家出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目的是要保障市场正常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现实权益。该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里的“需要”“使用”“接受”三个关键词,既是对真正“消费者”的身份界定,也是对该法所要保护的“消费者权益”概念的边界厘清。

反观恶意索赔者,他们所谓的购买行为既无“消费需要”,也不打算“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是要知假买假、借机敲诈、不当牟利。先是通过“一买、二谈”的手段威胁商家,谈得拢就拿钱走人,谈不成再走“举报”“诉讼”程序。还有相当一部分的职业索赔人,他们不过是利用商品保质期、广告语描述等方面的漏洞,故意大量买入后索赔。由是观之,恶意索赔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他们“打假”是幌子,“索赔”才是目的,其业内早有的“只关乎利益,无关乎正义”的职业坦白,无疑道出了本质。

法律所要保护的,应当是公民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真实利益,这种利益具有正当性。而恶意索赔者并无现实利益存在,只是依赖法条的字面含义而主张享有利益。这种缺乏正当性的利益通常被称为“寄生在法条上的利益”。如若保护“寄生利益”,势必会让法律变成“制造纠纷的法律”。由此解读,让“恶意索赔”受限就是为了更客观、更准确地适用相关法条。

对“恶意索赔”说不,既可有效保护商家利益,净化市场营商环境,也可减轻监管部门的行政负担,其积极性值得关注与期待。

别打了“妖精”放了“妖怪”

□郭元鹏

“恶意索赔”新规的出台,可以说恰逢其时。近年来一些所谓的职业打假人通常寄生于各大电商平台,以打假之名对商家实行敲诈,有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属于“恶意索赔”,其制造“虚假证据”只是为了逼迫商家就范。

最近几天,有一则新闻十分火热:北京一位“恶意索赔”者,用打码机自己制作“过期食品”组团索赔,这是不折不扣的违法犯罪行为。“恶意索赔”的出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危害了商家的利益。一些商家面对“恶意索赔”生怕产生坏的影响,不得不“花钱消灾”。“恶意索赔”新规的出台正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

然而,“恶意索赔”新规虽好,也需要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就是说,切莫因为有了“恶意索赔”新规而让一些不良商家更加放纵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如果打击了“恶意索赔的妖精”,而放纵了“恶意卖假的妖怪”,则有违规定初衷。

不得不说的是,“职业打假”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净化市场的作用。这也是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漏洞下出现的一种现象。假如说,市场上的假货少了,“职业打假”也就无利可图。打假“恶意索赔的妖精”很重要,但是打击“恶意售假的妖怪”更重要。

在实施了“恶意索赔”新规之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那么,这就很有可能给“恶意售假的妖怪”留下空隙。这就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一方面,要组建完备的执法队伍,尽快填补执法力量空缺,加大对“恶意售假”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建立畅通的举报平台,让老百姓投诉假冒伪劣商品更加方便。此外,要倡导市民积极投诉“恶意售假”行为,对售假行为露头就打。

新闻推荐

商务部:预计全年外贸仍将稳定在30万亿元规模

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记者王雨萧陈炜伟)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9日说,今年以来,我国外贸进出口稳中提质,发展态势好于预期...

SSI ļʱ
SSI ļʱ
相关阅读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