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信息被贷款 自身有责欠款应偿
王某与张某是朋友关系。王某多次向张某借钱,张某碍于面子,在一次醉酒后,张某便把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动态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透露给了王某,结果王某利用其手机办理了银行贷款。因为欠债不还,银行把张某告到法庭,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某银行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息10万余元,而张某辩称,其从未向银行贷款,未与银行签订过贷款合同,对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中关于本金、期限、年利率、逾期利息等条款都不知情。该笔贷款系其吃饭醉酒后,案外人王某从其身上找到身份证、银行卡,并用人脸识别功能打开他的手机后,由王某通过他的手机办理,后款项也由王某使用。
法院审理中发现,张某是通过某银行的手机银行申请了个人消费贷款10万元,双方在线确认了贷款合同,合同中就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张某作为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操作的前置流程有下载银行的手机App、输入签约手机号、输入动态密码、填写申请人信息等,其中填写申请人信息时必须填写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之后还要绑定放款/还款卡号。贷款申请过程中还需输入发送至签约手机号的验证码、动态密码,并且会收到短信提示。以上申请贷款的流程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而且贷款的申请、审核至最后放款也有时间差,实际拿到款项至少需要两天的时间。
经询问,张某承认其与案外人王某以前就认识,是他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并逐步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动态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告诉了王某。但张某坚持认为该笔贷款应该由贷款的实际使用人王某来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设定的电子银行贷款流程符合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依据张某账户指令对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后,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银行是经客户有效验证确认后实施交易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尽到了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张某向银行偿还欠款10万余元。
法官说法:我们要保护好个人的重要私密信息。如果因个人失误泄露了私密信息,导致不良后果发生,银行是不会为个人行为买单的。(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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