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接陌生电话被骗 公司损失120万元索赔 出纳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过错,一审被判担责20%
事发:
接陌生来电要求配合调查
罗女士是东莞某大型日资企业出纳,2017年11月7日下午,她接到了一个陌生人的电话。
对方自称是上海市公安局的民警,称罗女士涉嫌参与公司洗钱和人体器官买卖等严重违法犯罪,要求罗女士配合调查。心存疑虑的罗女士通过114查询到,对方的电话号码是上海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这让罗女士一下慌了神。
因而,罗女士按照对方的要求,先是去酒店开了一间房,重新办了一张电话卡专门与对方联系,取了公司的密码器和支票后,罗女士就与公司“失联”了。
起诉:
公司以劳动合同纠纷起诉
2017年11月8日中午12时至下午5时,罗女士分十几次将公司账户内的120.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和取现后存款的方式转入了对方提供的几个陌生账户,此外,她还将私人账户里的两万元存款转了出去。
事发第三天,罗女士被公司主管问起时,才意识到自己很可能遭遇了电信诈骗,于是就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经调查发现,当时打给罗女士的电话号码是通过电脑程序伪造的,而公司资金被转入陌生账户后就立即被转移。
事发后,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后来又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凤岗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得到支持。公司不服,就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再次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
公司损失谁来赔?
庭审中,被告人罗女士认为,本案是由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所引发,属刑事案件,警方仍在侦破之中,涉案赃款应由警方负责追回,在诈骗案件尚未侦破之前,原告不应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在未得到原告任何授权以及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大笔资金转出,理应承担责任,本案的处理并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而且原告追究的是罗女士未经公司审批转移公司财产的责任,与网络诈骗案无关。
被告人罗女士辩称,自己已经通过拨打114和上网查询等方法进行了验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发现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原告如实汇报,也履行了事后合理补救措施及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自己在大额转账过程中,原告并没有对转账金额采取限额或限制,原告财务管理制度存在重大漏洞,本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
一审被判担责20%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轻信他人诈骗信息,在履职过程中将公司银行钱款私自转账至其他账户,存在过错。
此外,被告罗女士的会计证已过期,原告仍聘用其从事财务出纳工作,自身也有过错;另外,原告因为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缺失,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明显的管理责任。
据此,法院当庭宣判,被告罗女士应承担20%责任。
法官:
当事人未涉刑事犯罪不适用“先刑后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但是,本案并非一方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告由于失职被骗,给原告造成损失,金额固定,原告的被骗款项能否予以追回,不影响现有损失状况的认定,因此无须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处理。
另外,因为原被告之间已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来处理。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应当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因而原告之前以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仲裁庭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也不予支持。(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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