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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须租67年车位”违法又悖理

海口日报 2019-12-25 12:59

安徽阜阳市民吴先生12月16日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反映称,他所在的小区开发商阜阳红星美龙置业有限公司将车位与房源捆绑销售,并要求业主签订长达67年的车位“租赁协议”,他希望三年一签,多次协商未果。(12月24日澎湃新闻)

纵观“买房须租67年车位”的协议,明显是“捆绑销售”的霸王条款。更为重要的,这种长达67年的“租赁”关系,显然有悖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租赁是一种转让租赁物使用权的市场行为,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毕竟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这就牵涉到租赁期限的问题。租赁期限的长短,当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者的权利实现。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总是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来确定租赁期限的长短。一般来说,动产租赁期限较短,往往属临时使用性质,而对于不动产的租赁则相对期限较长。法律规定“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是在综合考量租赁实践中各方面因素而找出出“利益平衡点”。

“67年”基本上相当于一个人的大半生,期间的星转斗移与沧桑变化,既不可避免也很难预期,让买房者签下“租67年车位”的所谓协议,无异于是在变相以购买的方式收取租金。

“协议”签署必须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和遵规合法,不能任由一方任性胡为。“买房必须租车位”的捆绑销售理当叫停,一次性签署67年的“有偿使用协议”当属违法悖理的无效协议。遏制开发商自恃强势的霸王条款,既需要相关法律的必要补课,也离不开消费者的据理力争和依法维权。

□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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