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合发文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据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记者罗沙白阳)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促进价格争议纠纷及时有效化解,不断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公信力。
意见指出,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畅通调解渠道、完善制度机制,强化保障措施,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的重要抓手。
根据这份意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构或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意见同时具体规定了不属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情形,包括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的;其他不适宜开展调解的价格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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