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租金近3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租房者按时支付租金及利息
做生意讲究诚信,租借他人店面做生意,按时交纳租金本是应有之义,可租户直到租赁合同到期仍拖欠店面租金近三年,店主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店面租金。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宣判:要求被告王某在7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某支付所拖欠的租金3万元及相关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租借了原告李某名下一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某市场的店面经营,在双方解除租赁关系时,经结算王某尚欠李某店面租金3万元,于是王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后李某多次催讨租金,但王某拒不支付,拖延至今。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通过原告交付租赁物,被告交纳租赁费用等行为,双方已形成租赁关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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