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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5元充电费少年与阿姨打架 阿姨手掌骨折,法院判少年担责7成,监护人赔2万余元

法制时报 2020-01-23 07:47

曾阿姨将15岁少年告上法庭,说被对方用桌球棍打伤左手掌,要求赔偿8万余元。日前,河北陆川县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侵权案,而说到事情起因,竟是因5元电动车充电费。

52岁的曾阿姨在陆川县平乐镇某农家乐工作,主要负责农家乐的卫生打扫工作。之所以将15岁的梁某某告上法院,曾阿姨说,是因为2018年9月24日下午,她在农家乐工作期间,为维护秩序,被梁某某用桌球棍打伤左手掌。她随后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其左掌第三、四、五掌骨骨折,为此住院20天共用去医疗费18049.73元。为此,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梁某某父母赔偿其医药费用、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86260.13元。

说到这起伤害事件,梁某某的父母则认为曾阿姨有过错在先,并且他们不是不愿赔偿,而是同意赔偿17000元给曾阿姨,但她不同意。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天,梁某某和一帮朋友在农家乐玩耍,其中有人将骑来的电动车放在农家乐充电。刚充电不久,曾阿姨就去收了充电器,并要求充电者交5元充电费;梁某某认为不合理,就与曾阿姨说理,曾阿姨拿起农家乐桌球台上的桌球棍对他进行驱赶。在驱赶过程中,梁某某夺过桌球棍,并打了曾阿姨的左手掌,导致其左手掌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某将曾阿姨左手掌打伤,对曾阿姨的身体健康构成侵权,存在过错,应对曾阿姨因之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曾阿姨作为农家乐的清洁工,其职责只是负责打扫卫生,当梁某某与之理论时,应当以理服人,却采取持棍驱赶的方式欲赶走梁某某等人,因此,曾阿姨对其所受到的伤害也存在过错,对其因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法院判决被告梁某某应负70%的责任,原告曾阿姨自负30%的责任。由于梁某某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造成曾阿姨的损失,由其父母负责赔偿。至于曾阿姨的各项损失,经核算为29558.58元。梁某某父母负担70%,为20691元,曾阿姨自负8867.58元。(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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