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未办手续 债权人诉请履行协议获支持
“以物抵债”未办手续,债权人诉请履行协议
原告华视集团诉称,2004年至2015年期间,华视集团通过受让债权等多种方式享有对酿造厂4700万余元的债权。借款到期后,华视集团多次催促酿造厂偿还到期借款本息未果。酿造厂因无资金来源偿还欠款,提出以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抵偿,双方签署了《抵债协议》。此后,因酿造厂久未办理过户,华视集团诉至法院。
被告酿造厂辩称,首先,《抵债协议》约定以物抵债,在法理上应理解为代物清偿行为,应认定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协议未实际履行,以物抵债不成立。其次,酿造厂对华视集团主张的欠款金额有异议,利息及违约金约定过高。再次,华视集团提交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评估报告,因未考虑所处地段、周围房产价格等市场因素,不应作为案件认定其价值的依据。
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法院判决支持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视集团与酿造厂签订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华视集团通过出让款项、受让债权等方式享有对酿造厂的债权。此后,华视集团与酿造厂之间签订《抵债协议》,该合同应属有效。《抵债协议》确定华视集团对酿造厂享有4800余万元(含利息)的债权,酿造厂以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抵偿债务,经评估该部分财产总价值为4700万余元,与华视集团对酿造厂的债权价值相当。且《抵债协议》具有新债清偿的性质,即成立新的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债权人既可以主张履行旧债务,又可以主张履行抵债协议。酿造厂目前无其他财产以履行旧债务,双方签订《抵债协议》约定酿造厂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为华视集团办理过户手续以抵偿债务,该约定不以债权人现实的受领抵债物、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华视集团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此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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