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房子竟是“凶宅” 变更登记后才知晓涉案房屋发生过自杀事件,买方起诉主张退房获法院支持
36万买的公寓成烫手山芋
2019年6月,刘女士经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詹女士位于雨花区某小区的一套面积为42.47平方米的公寓房,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此外,刘女士还另签订了《签约前提示(告知书)》,约定出售方应如实确认其房屋的真实情况,涉案房屋没有发生过自杀、他杀、意外死亡事件等。如出售方确认房屋事项不真实,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售方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了刘女士名下。
就在刘女士支付完尾款的前一日,家人听到了一桩旧事,该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拿到房屋产权证书后,刘女士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原房主和房屋中介公司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
依据雨花公安分局井湾子派出所出具的《报警案件登记表》,证实在2017年7月24日18时2分至7月26日13时,一名男子在涉案房屋内烧炭自杀身亡。对于“凶宅”一事,詹女士和房屋中介公司均辩称不知情。
法院依法撤销该购房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并不能确认詹女士对涉案房屋发生过自杀事件知情,故不能认定其存在欺诈的情形。作为买受方的刘女士在购房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及时知晓涉案房屋发生过自杀事件,导致其作出了购买涉案房屋的错误决定。因此,涉案房屋买卖系属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刘女士主张撤销其与詹某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刘女士另主张两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本案中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詹女士返还刘女士购房款36.3万元、契税3869元、个人所得税7738元、电费110元,房屋中介公司返还刘女士期间服务费7180元。(三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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