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取八哥幼鸟173只出售获利 安徽3被告人被判刑并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3600元
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望母归。偏偏有人专门在夜间猎取八哥幼鸟多达173只,并在微信朋友圈里出售获利。4月9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名被告人被判拘役3个月至2个月不等刑罚,宣告缓刑,同时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3600元,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2日至5月25日,程某、秦某和徐某有9个夜晚窜至长丰县、肥东县境内,从电线杆上小木箱内、公路边的标牌缝隙掏出八哥幼鸟141只。同年5月28日晚,程某伙同秦某在肥东县袁河西水库南侧水泥路边,从电线杆上小木箱内掏出八哥幼鸟32只。2人在返回途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当场从2人的摩托车后备箱和塑料工具箱内查获幼鸟32只。
经鉴定,3人所捕获的幼鸟为八哥,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3人将猎获的八哥通过微信朋友圈出售,分别获利1980元、3000元和1000余元。
此案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称: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66只八哥幼鸟送到养殖公司养殖,由于出壳时间较短,共存活35只,死亡31只。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程某、秦某、徐某分别赔偿生态资源损失9600元、15000元、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秦某、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内,单独或结伙采用掏窝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3被告人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诉请3被告人单独或共同赔偿其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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