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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违约逾期还款银行主张罚息复利 有违公平原则,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法制时报 2020-04-14 07:38

“该相关约定为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利用其资金优势地位所确定的利率,有违公平原则,不予支持。”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平安银行珠海分行与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卢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对于银行提出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法院认为“显著背离其实际损失”。

客户贷款10万违约逾期还款

2015年9月22日,卢某与原告平安银行珠海分行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下称“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并约定采用固定利率,贷款月利率为1.53%,贷款用途为旅游。

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有这样几条约定:在违约事件发生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原告有权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从逾期之日起,银行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平安银行珠海分行提出,他们向卢某发放全部贷款后,卢某多次逾期还款。按照银行方面自己的计算,截至2019年5月12日,卢某拖欠该行借款本金33454.17元、正常利息8137.56元、罚息4068.78元、复利2174.41元,共计47834.92元。

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多次催收无果,于是向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卢某偿还贷款本金、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7834.92元。此外,银行还请求法院判令卢某偿还自逾期之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复利。

银行约定罚息主张未获支持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已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被告卢某在取得贷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卢某已构成违约。因此,平安银行珠海分行要求卢某按约定清偿借款,支付借款相应的本金、正常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平安银行珠海分行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卢某偿还罚息、复利超过年利率24%,显著背离其实际损失。该相关约定为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利用其资金优势地位所确定的利率,有违公平原则。法院对该请求中关于产生的罚息、复利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罚息、复利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羊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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