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餐饮协会交涉函及时回应是上策
近日,多地曝光美团要求餐饮商家做“独家经营”,否则就强制注销、下架门店。4月10日,广东省33家餐饮协会联名向美团发出一封措辞强硬的交涉函,要求取消“独家合作限制”等条款,降低外卖服务佣金等。
如果争议问题涉及到法律上的是与非,涉及监管法定责任,监管部门必须把守好法律边界,及时介入,启动调查并作出法律上的评价。比如,关于美团“独家经营”要求,是否应定性为电子商务法第22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情形?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利用技术手段”“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这都需要监管部门通过公正和客观的调查与判断,来有力地维护市场秩序,支持守法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如不属实,也给被质疑者以清白。
监管部门要回应,美团作为当事人,更需要及时回应。面对多地餐饮协会、商家和消费者的质疑和建议,美团应坦诚解释如此调整的正当理由,来获得公众理解和支持;如果确有不当,应及时纠正,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商家的继续支持。(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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