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首付”购车为幌骗贷4000多万 福建一起重大涉黑案宣判,42人获刑,其中黑老大获刑25年
“零首付”购车为幌子实施犯罪
2014年以来,陈某洪、庄某坚伙同庄某海(已亡故)在泉州市先后成立或入股“宇川公司”“方卓公司”“大路公司”“若亚方舟公司”,公司设立后勤部、市场部、综合部、财务部,有组织地开展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某洪与庄某海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庄某坚、黄某等15人为积极参加者,林庆斌等25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其中,庄某坚、黄某、陈某煌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陈某洪及庄某海总体管理、安排组织事务,陈某洪、庄某海负责公司车贷业务及组织拉车事宜,庄某坚担任财务总监,负责车贷业务部分的财务事项。陈某煌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处理非法拉车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携带车贷相关材料前往取回车辆及协助拉车成员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等善后事宜。郑某富等22人,负责前往全国各省市,采取盗、抢等手段强行收回车辆。
自宇川(大路)公司成立以来,陈某洪及庄某海等人以办理“零首付购车”为幌子,安排组织成员陈某霞等人伪造贷款申报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在购车者无法偿还贷款按揭时,陈某洪和庄某海再以接受银行委托拉车的虚假理由,组织后勤部人员以盗、抢等方式收回车辆,再转租、转卖或抵押至全国各地,车辆转手后,又以盗、抢等相同方式将车辆回收并再次处理,以此循环获利。随后,该组织从泉港区逐渐扩展到泉州市各地,组织成员、规模不断扩大。
伪造材料骗贷4000多万元
2014年5月起,该组织通过宇川、方卓、大路、若亚方舟等公司,在明知购车人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办理“零首付”车贷业务,吸引客户前来办理车贷业务,而后指使陈某霞等综合部成员伪造个人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清单、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村委证明等财力证明材料,为购车人包装虚假财力资质,伪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虚增车辆价值,并出具不实的首期款证明,假称购车人已支付首付款,还提供伪造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为客户办理贷款手续。
该组织先后向泉州地区的多家银行申请贷款,最终造成114笔贷款本金损失共计4324万余元。其中,有27笔贷款,该组织未将贷款购得车辆交付给贷款人,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985万余元,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余87笔贷款,骗得贷款本金合计4704万余元,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3338万余元,构成骗取贷款罪。案发后,大部分涉案车辆未追回。
安装GPS强行收回车辆
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间,陈某洪及庄某海在明知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车主逾期未还款,并已将车辆转手他人的情况下,组织后勤部成员黄某等人,根据事先安装在车辆上的GPS定位器,前往福建、江西、黑龙江、山东、青海、广东、广西、新疆、天津等各地,通过暴力威胁、殴打、追尾、剐蹭、人身控制等手段强行拉车,或使用事先准备的车钥匙秘密开回车辆。在拉车过程中如果被害人报案,由陈某煌负责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进行善后,向公安机关谎称拉车行为系受银行委托,帮助拉车成员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该组织共实施14次抢劫车辆行为,抢得车辆价值共计460多万元,16次盗窃车辆行为,盗得车辆价值共计570多万元,1次强拿硬要车辆行为,财物价值82万多元。
“云审判”42人获刑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团伙长期以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判处陈某洪有期徒刑25年,其余41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1年5个月不等。
因案情重大复杂,庭审持续了10天。此外,因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石狮法院依托“云审判”信息平台,与石狮、晋江看守所多地远程连线、音视频交互传输等方式对重大黑恶案件公开宣判,实现疫情防控期间办案人员与被告人“零接触”,降低了提押过程中的疫情感染风险,确保疫情防控和扫黑除恶两不误。(东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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