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益诉讼加强文物保护正当其时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在原有“4+1”五大公益诉讼领域的基础上,新增了五大公益诉讼领域,形成了“4+1+5”的检察公益诉讼十大重点监督领域。其中,文物保护首次被纳入公益诉讼领域。
公益诉讼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设置的一种诉讼制度。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虽然逐渐扩大领域,但涉及文物保护的案件一直未正式纳入公益诉讼领域,不仅导致司法对文物的依法保护效果不尽如人意,客观上也让司法保护文物的手段不够丰富,造成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领域难有大作为。在此现实语境下,重庆检察机关率先把涉及文物保护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领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此前的司法实践中,曾有社会组织对破坏、损毁文物的违法行为提起过公益诉讼。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文物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多数社会组织在提起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时,只能根据环保法第2条和第29条的相关规定,以破坏生态环境为由,诉请追究未认真履行保护文物职责的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
这种以破坏生态环境为由进行“借道”诉讼的路径选择,不仅让追责的主体局限于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不能在更大范围内依法惩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也让不少文物公益诉讼因“借道”而在法理上显得“名不正言不顺”。面对文物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借道”提起公益诉讼效果不佳的掣肘,及时扩大公益诉讼的领域,让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能有更多积极作为,显然势在必行。
与社会组织“借道”提起文物公益诉讼相比,检察机关将此作为法定职责,不仅可以让文物公益诉讼摆脱“借道”尴尬而名正言顺,还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专业知识丰富、履职能力强的优势,使公益诉讼收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形成以公益诉讼加强保护文物的法治氛围。一旦该类公益诉讼常态化地“遍地开花”,破坏文物的不法行为就能在“人人喊打”的法治氛围里无处遁形,受到强大的遏制惩处。(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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