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休渔期仍多次非法捕捞 捕捞者和收购者均获刑
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的李某等19人明知正处于休渔期应禁止海上捕捞活动,为牟利仍多次组织渔船在山东、辽宁两省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日前,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5月,李某、苏某、王某,组织渔船在辽宁省海域非法捕捞飞蟹、刺贝、皮皮虾等海产品2万余斤,并予以收购。崔某明知上述海产品系禁渔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仍帮助李某销售。2018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李某、苏某、王某等人组织渔船在大连旅顺海域捕捞“高粱叶”鱼120余万斤,按照事先约定,所有渔获物均在于某经营的港口卸货,李某支付给于某港口费31万元。李某出售给郑某渔获物30余万斤,非法获得销售款64.75万元;出售给王某90余万斤,非法获得销售款175.9万元。韩某非法获得加工费23.69万元。
2018年5月至8月中旬,李某多次组织渔船在大连旅顺海域和山东海域非法捕捞螃蟹、皮皮虾、海螺、虾爬子等,并从中牟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法院审查采信的归案经过、抓捕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收支一览表和结算联、公安统计表、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照片、暂不收押通知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2018年大连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书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崔某、郑某明知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9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组织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人是从犯。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其他人获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被告人王某、崔某和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缓刑执行,并处罚金20万至10万不等。以上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案涉渔获物拍卖款及罚款一并上缴国库。(半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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