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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合同套取公款95万余元 湖南宁远民政局规划财务股原股长周某贪污获刑2年半

法制时报 2020-05-06 08:28

湖南省宁远县民政局规划财务股原股长周某在任期间,多次伪造合同、隐瞒采购途径以他人名义套取公款人民币95.1446万元。4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这起贪污案的判决书,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95.1446万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虚增价格套取公款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2月期间,周某利用其担任宁远县民政局规划财务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经手宁远县民政局及其下属单位家具采购工作中,以不正当手段,套取公款用于其个人购买房屋及日常生活开支。

2016年下半年,在负责采购宁远县民政局太平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宁远县福利中心、民政局小型养老机构及四个日间照料中心的家具中,周某将从江西南康永兴家具工厂等地购进总价格为人民币409500元的家具采购价格虚增为人民币857595元,并以他人名义开具税务发票报账,套取人民币362095元占为己有。

此外,周某在负责采购宁远县民政局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家具中,从广东佛山两次分别购进家具后,将采购价格虚增,并以朱某名义开具发票在单位报账,套取人民币26517元占为己有。

在起诉书中,宁远县检察院分别列出周某此后分别在2016年11月、2017年1月、2017年底、2018年8月、2018年下半年及2018年7月,在采购物资过程中,以上述方式虚增价格,共套取公款95.1446万元。

犯贪污罪获刑2年半

2019年5月20日,周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宁远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19年9月11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立案审查。

宁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判决书还显示,2019年5月,宁远县监察委员会在办案中发现宁远县民政局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周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宁远县民政局家具采购过程中非法获取利益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月9日在退回违法所得。

宁远县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担任宁远县民政局规划财务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人民币95.144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所犯罪名成立。周某在接受谈话中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自首,且周某具有悔罪表现,退出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以贪污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5.1446万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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