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偷税盗用他人姓名 广东一企业构成侵犯姓名权,被判赔偿损失
老人要求赔偿未果
谢某60有余,其妻子也年迈体弱,两人无工作收入,无子女,生活拮据。2018年9月,谢某向村委会申请办理农村特困人员补助。
但出乎意料的是,相关部门告知其于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某建筑材料公司有收入17299元,因在公司有工资收入,无法办理农村特困人员的申报工作。
谢某听到工作人员说自己有工资收入,表示“我从来没有在这家建筑材料公司工作过,而且我也从来没有收到过工资”。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难道是因为同名同姓导致出错了?在民政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谢某通过系统查询纳税凭证,终于查清了事实。原来,并非同名同姓惹的祸,而是自己的姓名、身份等信息被某建筑材料公司盗用,虚构其在该公司上班,每月领取工资3461元,并以他的姓名身份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
谢某联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询问姓名被盗用事宜,温某对该事实并未否认,并随后停止盗用谢某姓名的行为。
之后,谢某多次联系温某,要求赔偿因盗用姓名无法办理农村特困人员待遇期间的损失,但双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谢某起诉至增城区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公司赔偿
增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某建筑材料公司未经谢某同意或授权,擅自以原告谢某姓名及身份信息向税务部门交纳个人所得税,侵害原告谢某姓名权,该行为导致原告谢某申请农村特困人员待遇未果,给原告谢某造成经济损失,被告某建筑材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谢某于2018年9月申请农村特困人员待遇,因受被告某建筑材料公司侵害姓名权行为影响,直至2019年8月才开始享受生活补助,故被告某建筑材料公司应赔偿谢某被耽搁时间段未享受的农村特困人员待遇损失。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建筑材料公司赔偿原告谢某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本应享受而未享受的农村特困人员待遇损失1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并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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