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链接】新《证券法》开创投资者保护新格局
本报讯(记者曾丽园)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新《证券法》修订,将投资者保护列为专章并作出一系列创新制度安排,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从根本上回归到市场发展的逻辑与本质,即“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随着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逐步落地施行,将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推动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区分,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如设置“举证责任倒置”机制,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时,由证券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普通投资者要求调解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等。规定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以法律形式明确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要履行充分了解投资者,如实说明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的义务。
明确投资者相关权利制度,保障事中权益行使。规定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在当年实现盈余后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配现金股利,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明确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创新投资者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事后法律保护。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民事诉讼制度。具体包括,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建立“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进一步优化证券纠纷化解机制,如利用投资者保护机构构建依申请介入调解、支持诉讼、持股行权等机制。规定先行赔付制度。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通过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上述机制的有效运行,将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极大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在解决资本市场纠纷方面的作用,确保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宗旨的有效实现。
新《证券法》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重点解决投资者信息不对称、易受侵害、维权成本高、寻求救济难等问题,着力提高中小投资者地位和话语权,拓宽投资者纠纷解决渠道,进一步调动投资者积极性,增强市场信心。同时也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厘清了各自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有助于形成社会参与、人人有责,群策群力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投资者保护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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