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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弄丢新人录像 被判返还录像费17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制时报 2020-05-15 08:32

热热闹闹的婚礼刚结束,新人和婚庆公司就闹到了法庭。这是怎么一回事?

今年1月12日,阿东与妻子在亲友的见证下,举行了婚礼。亲友的祝福,爱人的陪伴,一切都很美好。可几天后,阿东却遇到了烦心事。本该用作一生收藏的婚庆录像和照片因为婚庆公司的失误丢失了。阿东一气之下将婚庆公司告到了浙江岱山县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婚庆录像及婚庆照费用1万余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婚庆公司电脑故障丢失录像

婚庆公司承认,确实是因为他们的电脑故障导致录像丢失。但这1万余元的费用包括婚庆一条龙服务,包括婚庆录像、婚车装帧、场地布置、灯光、音响等,其中摄制录像的价格为1500元至1700元。

他们同意退还摄制录像的价款并赔偿摄制录像价款一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庆公司被判返还费用并赔偿

岱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按照合同提供了婚车装帧、场地布置、灯光、音响等服务内容,仅因录像灭失导致无法交付录像制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必须返还婚庆摄制录像的价款。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岱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婚庆录像具有特殊性,作为整个婚礼过程的再现,价值不能仅体现在制作成本上,其作为当事人人格利益的载体存在,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比其本身的财产利益大。也就是说婚庆录像对于原告具有重大的感情价值和特定的纪念意义,具有不可替代性,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现由于被告原因导致该特定纪念物灭失,由此给原告带来的精神损害,被告应予赔偿。

最终,岱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录像费用1700元并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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