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软件抢挂名医就诊号获利 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的行为严重扰乱医院就诊秩序,浙江三被告人获刑
利用专业优势网上抢名医号
盛某琴因受朋友所托,利用计算机专业优势在网上抢挂医院的门诊号,成功抢到了不少门诊号。渐渐地,盛某琴在朋友圈小有名气,随着找她抢号的人逐渐增多,盛某琴从中看到了“商机”。于是,她买了一个猫池(可以插很多SIM卡的设备),自己编写了一个软件,用来抢挂宁波市名中医董幼祺的专家号。盛某琴先用身份证号码生成器生成一批假身份证号和姓名,然后用假身份信息在宁波公众健康服务平台注册。注册成功后,把注册信息和假身份信息放进软件配置表,启动代理服务器。时间一到,软件就会自动运行开始抢号。
抢号成功之后,盛某琴就让其姐盛某玲去医院开卡,再将开好的卡送到买号的人手里,她按照天数付钱给其姐作为报酬。盛某琴还把抢号程序给了朋友汪某,并教他如何使用。之后,汪某也参与其中,抢到的号则以每个70元的价格由盛某琴收购。2019年1月至9月案发时,盛某琴等人共在网上抢挂了门诊号411个,获利4万多元。
案发后,盛某琴等人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抢号行为后悔莫及,疫情期间还委托家人向宁波市慈善总会捐款近8万元。
经司法鉴定,盛某琴制作的抢号软件通过访问“健康宁波”链接,实现自动识别验证信息,根据配置的参数自动完成就诊号的锁定,“健康宁波”网站本身不具备自动预约功能,因此该程序具有绕过“健康宁波”网站数据,对网站正常的登录预约过程实施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本质特征是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既包括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整体崩溃,也包括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的功能和能力不能得到正常发挥。软件中的“避开保护程序”“高频点击访问”两个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盛某琴违法所得4万余元,考虑其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盛某玲与盛某琴构成共犯,但其是从犯,又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汪某的违法所得是7000元,考虑其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就诊秩序
办理此案的法院表示,案发前,盛某琴从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甚至觉得自己利用专业能力帮助一些本来挂不到号的人顺利看到了医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但事实上,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医院正常就诊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盛某琴等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恶意软件抢占医院号源,一方面干扰他人正常使用“健康宁波”程序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也影响到“健康宁波”程序以及主管部门对程序正常功能的维护,属于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明确规定。
案发后,盛某琴等人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抢号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有了明确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认罪态度较好,疫情期间还委托家人向宁波市慈善总会捐款近8万元。考虑到3人均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浙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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