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阻塞致污水倒灌造成损失 楼上17户业主物业公司及房屋出售方被判担责
下水管道阻塞致污水返流倒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居住在原告张某楼上的17户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房屋出售方,均被判担责。
2019年春节,原告张某夫妇回乡下陪父母过年,正月初六返回家中后,发现其全房被厕所(蹲便器)管道返上来的粪水浸泡。张某随即通知物业到现场查看,但因疏通费用未能协商一致,当天未及时疏通,直至次日污水即将返至3楼303室,303室业主方喊来疏通公司疏通了管道。
张某家中已无法居住,因污水浸泡直接导致地板、墙面及家具家电污损,需重置或重做,外加清洁消毒的工程造价,原告一共为此支付了50508元,另有损失鉴定评估费3000元,因该房屋无法居住导致在外租房居住产生的租金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楼上20余户业主公用排污管道发生堵塞,导致污水返流至原告家中,后经疏通发现,堵塞管道的垃圾为卫生巾、尿不湿、卫生纸等,这一损害后果系因该单元住户对排污管道使用不当的侵权行为所致,但无法查明上述垃圾为哪一户所丢,也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除去尚未入住的4户业主,其余17户业主应当承担平均赔偿责任。因该栋房屋主排污管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且存在缺陷,横管未作抬高处理,与本案水管堵塞有直接因果关系,房屋出售方需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小区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管道进行定期疏通,可推定其日常疏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也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正常情况下,共用水管或排污管属于公共设施,由物业进行保养维护,但业主也应当正确合理使用,以免因侵权行为发生时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又无免责事由而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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