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付定金买学区房却被卖方优先占了学位 法院判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返还定金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解除,卖方刘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陈先生60万元定金,对于违约金的诉请未予支持。
买学区房却被卖方优先占了学位
从杭州前往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作的陈先生,打算在当地买套学区房,过几年让孩子转学就读。精挑细选后,他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附近就有一所他认为不错的小学。
2018年7月1日,陈先生与房主刘某夫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对定金支付、后续正式合同签订时间等事项作了比较详细的约定:刘某夫妇将名下位于该小区的一套房子及车位以1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先生,合同签订日陈先生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再支付50万元定金;双方于2019年8月1日前按本合同约定的主要购买条件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刘某夫妇可使用房屋至2019年12月31日;刘某夫妇收到全款后按2000元/月支付陈先生租金;刘某夫妇的户口在2019年12月31日前迁出。
这份合同签订后,陈先生按约支付了60万元。在正式买卖合同签订前,刘某夫妇告知陈先生,需要使用该房屋权证为自家孩子进行入学登记。对此,陈先生表示,只要后期不影响他家孩子就读就没事,并同意刘某夫妇从中介处拿走房屋权证。
之后陈先生打听到,原房东如有孩子已在相应小学就读的情况下,可能影响新迁入房东孩子顺利入读。这下他坐不住了,赶紧找刘某夫妇商量,结果双方发生争议。
陈先生认为,这样一来,他的孩子将不能就读理想小学,买这套房子的价值已不存在,故不愿意再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而刘某夫妇认为陈先生是无故违约。双方就此进行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8月,刘某夫妇起诉陈先生。随后,陈先生提出反诉。同年10月,法院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法庭上,双方均认为交易难以为继,同意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但双方均主张对方违约,要求对方支付23万元违约金。
经过查看双方提交的材料,法官发现,对于子女入读相应学区这个事,双方并未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随后,法官又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查,得知刘某夫妇的子女以涉案房屋为依据在对应校区学校就读,陈先生购买房屋后其子女在对应校区学校就读将不属于第一类招生。相关教育主管部门表示,这只是目前的招生政策,后期政策也存在调整的可能。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解除,刘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陈先生60万元。双方各主张对方支付违约金23万元的诉请,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购买学区房应全面了解入学政策
本案审理法官表示,涉案《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虽然明确了买卖价款等主要买卖条件,但双方在合同中也表明了尚需签订新的正式合同,故应当认为双方之间系预约合同关系。在签订该预约合同后,双方均负有进一步达成正式买卖合同的磋商义务。当事人未能签订本约,并不能直接认定其违约,而应审查本约未能签订是否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
本案合同签订后,涉案房屋发生了变化,即刘某夫妇使用该房屋的权证进行了入学登记。虽然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中未就子女入学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但涉案房屋的上述变化对于购房者而言属于重要事项。陈先生以此为由拒绝签订本约,不应直接以此认定其存在违约。
本案中,上述事实的发生经过双方磋商,故应审查双方对该事件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刘某夫妇的行为事先取得过陈先生同意。同时,根据调查,陈先生子女并非完全无法入学,只是顺位下滑,而双方在此前的磋商过程中又并未明确该“影响”的具体指向,因而也不能直接认定刘某夫妇存在违约。
法官提醒,目前各地的学位政策各有不同,家长在购买相应学区房时应尽可能全面了解相关入学政策。如购买房屋是为了获得学位,在购房合同中应明确购房目的,并保证学位没有被占用,必要时需固定好和卖家或者中介的聊天内容,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浙法)
新闻推荐
据新华社电“要继续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这一安排部署,引发了代表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