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款存入他人银行账户 北京通州一副镇长获刑4年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原副镇长米学忠,一审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收受一中心主任50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米学忠利用其分管环卫所、财政科、经济发展科、阳光办、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结算工程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11人现金人民币255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米学忠相继担任北京市通州区某镇党委委员、总工会主席、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米学忠利用其分管环卫所、财政科、经济发展科、阳光办、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结算工程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某等11人现金人民币255万元。
其中,2014年至2016年间,米学忠在担任某镇党委委员、总工会主席期间,利用其分管某镇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的职务便利,五次收受某镇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王某(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1855374元
据北京市通州区纪委监委2019年10月通报,通州区马驹桥镇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王建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检方指控,2014年至2018年间,米学忠利用分管环卫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董某(另案处理)承揽、结算周营及大松垡兴建垃圾池工程、承揽马大路南侧(某公园)人行步道建设工程提供帮助,为董某经营的北京市通州区某汽车修理厂逃避行政处罚提供帮助,两次收受董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16年至2018年间,米学忠利用分管镇行政服务中心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承揽某镇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改造项目提供帮助;利用担任某镇创城实战迎检工作第五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承揽某镇某小区及某建材城环境整治工程提供帮助,两次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017年,米学忠利用担任副镇长、创城实战迎检工作第五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王某甲承揽某镇某小区环境整治工程提供帮助,收受王某甲给予的现金5万元。
2017年,米学忠利用担任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财政科的职务便利,为张某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张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米学忠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通州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米学忠将非法收受的钱款存入自己使用的他人银行账户,涉案账户已被冻结(金额人民币694626.05元),案发后被告人米学忠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85537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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