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区种植高杆树木被砍伐 法院认定供电局依法移除不担责
案情:
300余棵榄仁树被砍,要求赔偿24万余元
2018年9月12日,台风“山竹”即将登陆珠海。为防御台风,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发布《关于尽快清除电力设施外部安全隐患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单位配合供电部门对影响电力线路安全的树障隐患进行清除,以保障电力线路安全,其中种植户陈某种植的300余棵榄仁树(落叶乔木,株高可达15米)也被列入清障范围。
为完成清障工作,斗门供电局多次与陈某沟通,要求其修剪种植的树木,陈某则要求照价赔偿,否则不同意移除。经斗门供电局与陈某多次沟通协商,9月15日,陈某签订了《砍伐电力线路保护区树木确认书》,同意在当天以砍伐的形式进行清障,并对砍伐树木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确认。数月后,陈某将斗门供电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斗门供电局赔偿其损失24万余元。
法院:
电力保护区范围种植高杆植物,被依法砍伐索赔无依据
法院查明,涉案高压线于2002年5月24日竣工,陈某则是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种植了案涉树木,可以确定涉案树木是在涉案高压线建成后种植的。经现场勘查,在涉案高压线导线下方的土地上立有通告牌,牌上写明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及禁止实施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电力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原告陈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种植树木违反法律和规章规定。
被告斗门供电局作为电力企业,根据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发出的通知,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进行砍伐,依法有据。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陈某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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