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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老人将房屋赠与外孙后,自称未得到照顾还遭外孙媳虐待 诉请撤销赠与合同因证据不足败诉

法制时报 2020-06-09 08:18

云南省昆明市的王大妈和老伴将自己的房子赠与外孙,并把自己后半生托付给外孙照顾。王大妈自称,老伴去世第二年,外孙以方便照顾之名把她哄骗出去,住在他所租的出租屋里。此外,在她与外孙和外孙媳妇同住期间,外孙媳妇经常虐待她。无奈之下,王大妈将外孙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因王大妈证据不足,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外婆:外孙骗我出去住

据王大妈说,2007年7月19日,她与老伴李大爹将他们共同购买的昆明市某小区房屋赠与外孙小刚(化名),并办理了公证,同时还约定,她和老伴保留房屋居住权,小刚则照顾外公外婆的生活。

王大妈本以为自己可以安享晚年,然而,2012年李大爹去世后,小刚却将外公所有的银行存折、有价票据、有价物件等全部占为己有。

“老伴去世的第二年,外孙还以方便照顾的名义,哄骗我搬出赠与的房屋。”王大妈说,外孙在赠与房屋的隔壁,租了一间出租屋给她居住,然而并不是为了方便照顾她。

王大妈在出租屋里住了3年,2016年,因其身体欠佳,外孙让她搬回去与他们同住。

外孙:让外婆迁居有因

“我和外孙及外孙媳妇同住期间,外孙媳妇经常虐待我,从精神上、经济上控制我,还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实施软暴力。”王大妈说,2019年5月,外孙及外孙媳妇与她发生争吵后,强行将她送到了其女儿家楼下,两人便开车离开。

与外孙一家发生一系列不愉快的事情后,王大妈很生气,决定要把赠与的房子要回来,理由是外孙没有履行赡养她的约定。于是,王大妈将外孙起诉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把她和老伴赠与外孙的房子还给她。

法庭上,小刚辩称,他把外婆迁居到赠与房屋的隔壁居住,是由于其工作缘故,也是为了便于照顾外婆;外婆现在提出撤销赠与合同,已过了撤销期间;当初外公、外婆赠与房子时,公证机构已经进行过公证,现在外婆的诉讼请求也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法院:老人证据难采信

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进行了公证,同时,因《赠与合同》所涉赠与财产是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在相关权属部门进行了转移登记,现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小刚,故该《赠与合同》已生效并实际履行。结合查明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现王大妈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依据不足。

经法院询问王大妈代理人查明,王大妈将房屋过户给外孙后到现在,陆续居住在该赠与房屋内,外孙当庭也表示会继续让外婆居住在该房屋内,故对王大妈所称外孙未按《赠与合同》的约定对其保留赠与房屋的居住权的观点,法院难以采信。

王大妈称外孙对她的生活起居未尽到必要的照顾之责,甚至曾对她实施过过激行为。对此,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19年5月,虽然王大妈曾向某派出所报案称被外孙媳妇用扫帚打,但在询问笔录中,王大妈表示不需要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也未对外孙及外孙媳妇进一步开展调查,所以对王大妈的上述陈述,法院也不予采信,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外孙存在严重侵害王大妈的相关行为。

于是,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大妈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按王大妈提供的证据,法院无法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不过,本案主审法官也表示,安享晚年,儿孙绕膝,是每位中国老人的传统心愿。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尊老敬老爱老以及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王大妈和外孙及外孙媳妇在遇到问题时,也要相互体谅彼此的不容易。(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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