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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人帮人锯树受伤 雇主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7成

法制时报 2020-06-10 09:27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丁某赔偿原告李永国47.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22日,原告与案外人李某年、李某明、李某平等,受被告丁某雇佣,在云溪街道办事处青石村马家组山上锯树木。原告做杂工,工钱为200元/天。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被告也未为做事工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上午9时左右,原告因避让倒下的树木从高处摔下,且倒地时被树枝砸到受伤后,住院治疗99天。

岳阳市云溪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定原告因摔伤致重伤一级,致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本案接受劳务一方的主体,在劳务关系中系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原告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致使原告受伤造成损失,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具有过错。原告作为年过70的老年人,仍然从事有安全风险的锯树工作,且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具,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损害的发生亦具有过错。

综合原告和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该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70%事故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事故责任。(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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