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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自行加价还半路扔客 乘客起诉平台要求赔偿1元获法院支持

法制时报 2020-06-11 07:38

叫网约车时遇到“刁蛮司机”绕远路、随意加价等行为时,乘客要积极维权,如果网约车平台未尽义务,同样可以向平台索赔。因网约车司机随意加价,并驱赶乘客下车,乘客小严将网约车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费以及支付利息,并赔偿1元。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支持小严的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乘坐网约车被临时加价

2019年9月,小严使用某出行平台网上预约顺风车,并预付车费149.8元。小严称,其与小丘、小黄上车后,司机竟要求现金加价100元。遭拒后,司机将他们拉至偏僻之处,并恶语相向驱赶3人下车。

小严3人马上联系出行平台客服寻求帮助。然而,该出行平台既未对投诉进行处理,也未提供司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对小严等3人的困境亦未提供任何解决方案。

3人等候许久,无奈之下更换了网约车平台。两日后,小严收到该出行平台的短信,显示案涉订单已由系统自动完成。3人认为司机违约、服务未完成,某出行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实质性解决问题,将某出行平台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平台返还车费149.8元并支付利息,同时向小严与小丘、小黄赔偿1元。

法院支持赔偿1元诉求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丘、小黄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某出行平台是否应承担返还车费等民事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订单是通过小严下单、支付,系小严与某出行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小丘、小黄非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同时,当事人双方均确认司机未完成订单,小严已举证证明仅搭乘该车2公里,出行平台则未提供证据证实司机完成大部分线路或小严主动下车,故对小严主张的司机违约、服务未完成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作为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协助义务,在未能及时提供司机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的情形下,小严有权要求某出行平台承担责任,某出行平台应当向小严赔偿车费及利息损失。

对于是否应该赔偿1元,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此案中,小严诉请某出行平台赔偿1元,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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