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被失主追赶时撞伤 向失主和保险公司索赔 失主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具过错,法院二审驳回小偷诉请
追小偷致对方受伤遭索赔
2017年4月的一天,徐某发现家中的摩托车被偷了。在报案后,他开车沿路寻找,看到别人骑着自家摩托车时一脚油门追了上去,逼停了摩托车,但是两车撞到一起,偷摩托车的付某受伤。付某被送往医院后,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徐某负主责,付某负次责。民警调查发现,付某在这之前的两个月里,还伙同他人实施了另外3起盗窃。因犯盗窃罪,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付某刑满释放后,又到医院进行了后续门诊治疗,并做了伤情鉴定。其后,他把徐某和徐某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7万多元。
一审法院按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认定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12万多元,徐某为保护自己合法财产而对付某进行追赶导致事故发生,付某具有明显的重大过错,酌定在交强险赔付外的损失由付某承担90%的责任,徐某承担10%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付某损失11.5万元,徐某赔偿付某1255元。付某及保险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到岳阳中院。
法院二审驳回小偷诉请
岳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驾车追赶,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付某驾车逃离的过程,其对徐某合法财产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因此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徐某因正当防卫造成付某人身损害,该案应认定为健康权纠纷。
徐某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和支持,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不具有过错,不应对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如果判决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异于鼓励犯罪,并使公民在需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不敢挺身而出。该案中,即使徐某未上诉,保险公司上诉仅要求减少赔偿,但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其要求正当防卫人赔偿违背了社会传统的是非认知和公正理念,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当防卫人的合法利益。
据此,岳阳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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