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姓名投诉举报被起诉 浙江一村民构成姓名权侵权被判担责
假冒他人姓名投诉举报
原告黄峰在起诉状中表示,刘义担任村委会报账员,利用负责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的职务便利,在投诉信访件中泄露自己的身份情况,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要求。
被告刘义则表示,黄峰曾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村内填方造路问题,为让此事件引起上级重视,才借用其名义寄送举报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刘义先后向“永嘉县纪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室”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村内填方造路收入未补偿村集体。该镇政府收到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由温州市信访局登记、永嘉县信访局转送的来信后,2019年12月,向原告邮寄送达《转纪(监)委告知书》,告知案件办理进度及联系方式。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义未经黄峰同意,冒用黄峰的姓名书写并向政府部门邮寄举报信的事实清楚,刘义的该行为构成了对黄峰姓名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刘义的行为致使黄峰遭受精神伤害,黄峰要求刘义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黄峰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过高,结合刘义的侵权具体情节,以及对黄峰带来的侵权后果和影响等,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刘义赔偿原告黄峰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黄峰主张代理费6000元由刘义负担,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永嘉法院判决被告刘义十日内向原告黄峰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尊重姓名权体现人格权利保护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村委会报账员冒用村民的姓名进行投诉举报,给村民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法院除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外,还根据侵权具体细节、后果及影响酌情支持了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为对姓名权的忽视,生活中假冒他人姓名进行网络谩骂、不良交往,甚至违法犯罪等行为屡见不鲜,侵害成本低导致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对姓名权的关注,体现了文明社会对人格权利和基于人格权形成的经济利益的保护和重视,以及对自然人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应享有的人格尊严、自由、平等权利的尊重。司法以最笔直的态度为被侵权者撑腰,形成尊重他人姓名权的导向作用,提醒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尊重他人的姓名权,避免因不以为然、心存侥幸而出现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否则,行为人将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同时,公民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相关权利,一旦发现受侵害情况,应及时固定证据,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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