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发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近期有人举报浙江慈溪观海卫某水果店用于推广的微信号朋友圈内出现了两则可能涉嫌违法的推广广告,其中一则是2月25日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的介绍榴莲的广告,存在“全球最好的榴莲……这个冬天最好吃榴莲”广告字样,另一则是2月26日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的介绍奶油枣的广告,存在“最好吃的奶油枣没有之一”广告字样。监管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已被立案查处,最终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20万元起。大家熟悉的与“最”“第一”有关的,比如最好、最佳,比如中国第一、世界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之类,都在被禁用的范围内。
有人认为,朋友圈是个人空间,不能简单地适用广告法。这明显是说不通的。朋友圈越来越公众化,已经具备了公共场所属性。把朋友圈框定为个人空间,拒绝法律监管,显然是不合适的。
如此,在朋友圈里发言、开展活动,就不能太任性,得遵守法律规范。比如上面的榴莲广告,以销售产品为目的,有商业性质,就得遵守广告法规定,而使用“最”之类的词语违反广告法,就得接受相应处罚。实事求是,有一说一,才是良好的商业道德。(钱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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