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县级以上档案馆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向社会开放
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记者罗沙)档案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针对档案的开放与利用作出进一步修改。
据悉,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充分挖掘利用档案资源,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建议进一步推进档案开放与利用。
对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此外,草案要求档案馆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新闻推荐
外交部驻港公署驳斥七国集团外长声明:摒弃“双标”停止干预香港事务
新华社香港6月18日电针对七国集团外长发表声明对涉港国安立法说三道四、指手画脚,外交部驻港公署发言人18日表示,有关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