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应诉让依法行政更生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程序、出庭效果保障措施、未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处理措施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又出声”。这就意味着,在“民告官”案件中,官员不仅要露面,还得就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说点什么。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2014年11月我国修订行政诉讼法时确立的一项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自推出以来,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当事双方在庭审现场的理性交锋,不仅有利于纠纷的依法处理,而且对于双方乃至全社会也是精彩的普法课。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告官不见官”。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现象并不少见。今年5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显示,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为51.12%,即有将近一半行政案件的审理,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二是“出庭不出声”。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虽然出庭了,但很多时候一言不发,“坐庭走过场”。这种官员“介入感”“参与感”的欠缺,不仅容易让老百姓感到自己的诉求不被重视,也容易加深老百姓对政府的误解,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针对这些问题,此次《规定》从不同方面作了规范。比如,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及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理由四种情形。也就是说,除了上述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否则法院可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答”现象,《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等,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出庭又出声”的制度设计,看似是个细节,实则关系到依法行政的大问题。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发挥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用。通过程序确保“官”民面对面沟通,一方面可以展现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诚意,消除彼此对立情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司法裁决执行。当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而言,要想在庭审中避免坐立不安的无措和哑口无言的尴尬,就必须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增强法治素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平时功课做足了,面对诉讼才能依法应对、游刃有余,才能通过“出庭又出声”让依法行政更生动。(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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