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找人借钱存入妹妹账户 哥哥不能如期还款被起诉,妹妹被判连带还债
亲哥借钱,要债主把钱打到妹妹银行账户上,本以为是件小事,妹妹却面临承担这笔借款的连带责任!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办案法官提醒,出借银行账户要慎重,否则面临担责风险。
哥哥借的钱
打到妹妹银行账户里
张民与何洪是多年好友。2015年3月13日,因工程项目投资急需10万元周转,张民向何洪借钱,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5%,于2016年1月31日还款。应张民的要求,何洪将这笔借款支付至张民妹妹张一琳的账户,张民每月也会按月利率2.5%的标准,通过妹妹的账户支付利息。
由于手头紧,张民不能如期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何洪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民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张一琳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张一琳表示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我没有使用这笔款项,只是出借账户给哥哥张民。”
出借、转让银行账户
属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向借款人指定的他人账户支付借款的情况时,出借人在起诉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将出借账户人和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对于张一琳提出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认可。
“现实生活中,借用银行账户流转资金的行为经常发生,出借银行账户毫无疑问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承办法官陈泽春提醒,依据相关法规,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如有违反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对于借用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也就是说,出借银行账户就肯定得承担诉讼风险(案例中人物为化名)。(三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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