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卖房给外甥女却不腾房 法院判舅舅搬离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2015年,万某购买了舅舅黄某的一处房屋,事后黄某不承认将房子卖给外甥女,住在房子里不走,不履行交房义务。万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搬离,并支付相应房屋使用费。日前,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万某认为,2015年已经与舅舅黄某协商确认支付系争房屋购房款70万元,办理入户登记手续结清费用并进行装修。当时黄某因自己房屋未装修好要求暂时住进系争房屋一段时间,考虑到黄某的实际困难,万某于是答应黄某要求。但至今黄某未搬离该房屋,对自己的生活产生影响。
黄某称,万某支付的70万元为暂存,并非房款。且现在自己年纪大了,无处可住。对此,万某提供此前判决的分家析产判决书,其中已确认,系争房屋归万某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前判确认系争房屋归万某,万某为系争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基于与黄某亲戚关系以及黄某实际困难,万某同意黄某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现房屋产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黄某居住在系争房屋内,黄某占有系争房屋缺乏依据。因此对迁出系争房屋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黄某在明确知晓万某要求其搬离系争房屋,但仍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应当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法院对此诉请亦予以支持。(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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