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前立口头遗嘱 无两个以上见证人 法院:口头遗嘱不予采信,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是夫妻,两人育有一女。王某于2016年12月起住院治疗,于2017年1月因病去世。王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主要由母亲赵某及弟弟照顾,其财产由赵某保管。王某去世后,李某及女儿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却遭到拒绝,赵某拒绝的理由是王某去世前留下口头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了她。李某及其女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王某的遗产。
庭审过程中,赵某辩称王某留有口头遗嘱,遗嘱主要内容是将其全部遗产留给赵某。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并没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王某在危急情况下立过口头遗嘱,故对王某留有口头遗嘱这一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认定王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提示: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中提到的口头遗嘱的见证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与被继承人、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不能具有亲属关系,包括血亲和姻亲,也不能具有足以影响见证人立场的其他关系,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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