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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灯损坏 致住户摔伤 物业因管理不善担责3成,赔偿9000余元

法制时报 2020-07-17 08:34

年近花甲的李女士所在楼道里的灯坏掉后,物业未及时维修,导致其在晚上下楼时因楼道漆黑而摔倒,造成大腿骨折,并住院治疗。后李女士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李女士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费共计9010元。

住户楼道摔伤住院

李女士诉称,自己住在一楼,楼道照明灯损坏后,物业未及时进行维修。其在某天晚10时左右下楼时,因楼道里一片漆黑,导致自己摔倒,事发当时物业无人值班,报警后民警建议先看病为主,后送医院检查发现大腿骨折,便住院进行治疗。自己垫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李女士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辩称,李女士摔伤后确实找过物业公司。但是,李女士的摔伤与物业公司无关,如果楼道灯不亮,李女士应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并报修,但根据公司的报修记录,当日并未有人报修,且楼道灯属于公共设施,无法由专人看护,所有的灯都是由业主报修,之后由物业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综上,不同意李女士的全部诉请。

法院判物业担责3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供楼道的正常照明是造成李女士摔伤的因素之一,加之物业管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对小区公共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之责,故物业管理公司对李女士的损伤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李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缺少照明的楼道内下楼梯时,应当能够预见到可能摔倒的后果发生,因其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摔伤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责任,故对李女士的摔伤损失应按双方的过错合理分担。最终,法院酌定物业管理公司对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女士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费共计901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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