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撕坏重新粘贴起诉要求偿还借款 不具证据合法性且未提供其他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诉求
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民间借贷案件,借条被撕坏后重新粘贴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具备效力呢?
2014年,被告颜某向原告徐某借款,并向原告徐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近日,原告以被告未偿还该借条载明的借款本息为由诉至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偿还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该借条已被撕坏为六片后重新粘贴。原告解释称借条被撕坏的原因是借条是写在本子上的,在撕其他页时把该份借条也撕坏了。而被告颜某则认为借款的事情虽属实,但其已偿还了所借的款项,另颜某有证人出庭证明了其确已偿还借款的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徐某虽提供借条证明与被告颜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在撕坏后重新粘贴作为证据使用的,该借条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丧失了证据效力,且原告在庭审中解释借条被撕坏的原因也不符合常理,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证人的证言符合实际,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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