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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被流浪狗咬伤 停车场管理方存在一定过错,被判担责40%赔偿

法制时报 2020-07-31 07:46

黄女士在医院停车场,被流浪狗挡了路。当她上前查看时,这只狗蹿起咬伤了她。恶犬逃之夭夭后,黄女士将医院及停车场管理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两者为其伤情买单。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准备离开时被狗咬伤脚

2018年3月22日,黄女士陪朋友至浦东某医院就诊。黄女士回忆说,当天她准备从医院停车场驾车离开时,看到有一条狗趴在地上。“我出于好心上前查看,岂料这只狗突然蹿起将我的左脚咬伤。”黄女士说,她之后又返回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足多发性动物咬伤”,由于伤情较重,黄女士不得不住院治疗。黄女士认为,医院和停车场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无瑕疵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她因此遭受的损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她起诉医院和停车场管理公司,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3万余元。

对于黄女士的受伤,医院指出咬伤她的是一只流浪狗。事发前,这只狗被他人车辆压伤了脚,受到惊吓后趴在地上。而黄女士上去用脚触碰它,因该犬是受惊状态,故导致咬伤她。医院方还提出医院停车场是外包给某公司经营管理的,因此医院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管理公司承认它确系本案所涉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但在与医院的相关合同中并无对流浪狗进行管理的工作职责。黄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并应当知道用脚踢弄流浪狗可能会对自己造成损害,且流浪狗作为生命体在受到外部威胁时出于动物本能进行反抗亦是众所周知的道理,现黄女士未注意自身安全主动上前踢弄流浪犬被咬伤,该损害完全因她自己造成,停车场管理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管理方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管理人,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法定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停车场管理公司作为本案所涉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依法应对在其场所内的他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本案,犬是具有攻击性的动物,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停车场管理公司应对逗留在停车场内无人管理的犬只采取一定的合理防范措施,谨慎注意避免发生犬只伤害他人事件,现无证据证明停车场管理公司已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其不作为是造成黄女士损害的原因之一,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停车场管理公司应当对黄女士的损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黄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主动亲近接触犬只可能会遭受犬只攻击造成自身损害,现黄女士疏于注意自身安全上前查看犬只,被犬咬伤,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以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结合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酌情确认停车场管理公司对黄女士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责任。医院由于不是本案所涉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黄女士要求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停车场管理公司赔偿黄女士经济损失1.1万余元。(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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