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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陪女儿就诊在医院摔伤 未能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医院担责4成

法制时报 2020-07-31 07:53

年近7旬的老人陪女儿到医院就诊,却不慎自己摔倒受伤,医院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侵权案件。

谢某系68岁高龄的老人,2019年6月8日早上,陪同女儿到某医院看门诊。监控录像显示:7时39分50秒,一名60岁左右的男性从专家诊区外走廊经过时,从裤腿中掉出“大便样物体”;7时48分10秒,导医护士发现“大便样物体”,边向前走边呼叫保洁人员;7时48分18秒,谢某在经过走廊时踩到该“大便样物体”,致摔倒并撞到候诊椅。谢某受伤后,诊断为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4231.8元,并鉴定为十级伤残。

谢某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但医院认为此事件是纯意外事件,谢某陪同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女儿来看病,其女儿未尽到照顾义务,医院只同意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伤者30%的医疗费及补助,共2000元。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谢某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6592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系公共场所,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专家诊区外走廊出现“大便样物体”时,没有及时清扫,特别是当导医护士发现“大便样物体”时,没有及时阻拦人员靠近,在管理和服务上存在一定瑕疵,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进入公共场所时,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其本身年事已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仍不顾风险外出陪女儿就诊,以致不慎摔倒受伤,应当认定其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由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经依法核定为55767元,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承担上述损失的40%即22306.8元,原告自行承担60%即33406.2元。

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应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组织者,对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的人员负有的保障其安全的积极、合理的义务。

所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组织者应当提高自己的法律风险意识,在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危险提示、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等方面,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可能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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