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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如何让“专门教育”更好发挥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海南日报 2020-08-10 07:13

2019年12月12日,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守刚讲授预防校园欺凌主题公开课,增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预防并减少未成年人暴力事件发生。新华社记者 张玉薇 摄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记者罗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8日下午分组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与会人员就如何进一步明确专门教育相关规定,更好改革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展开热议。

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并予以改进完善。

与会人员指出,收容教养存在缺乏专门场所、教育专门化不足等问题,近年来各地收容教养的人数呈现明显下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罪刑法定原则深入人心。草案作出的这一修改,是历史的必然,符合法治进步方向。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专门教育应该强调教育功能,还要注重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李培林委员提出,专门教育作为一个新制度,应比原来的收容教养制度范围更宽,把惩戒、矫治、教养内容纳入进来,不能仅靠教育部门管理。

杜玉波委员建议强化收容教养场所与专门学校的衔接,加强收容教养场所建设。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必须是单独校区、单独场所、单独管理,并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协同管理责任。

不少与会人员建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送入专门学校,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专门学校管理措施严格,已经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又没有明确期限,应该进行司法化程序设计,以保障程序正当。”陈国民委员说。

对于将收容教养措施纳入专门教育,也有与会人员持不同意见。汪鸿雁委员认为,不能把专门教育作为收容教养的替代措施,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教育矫治措施。应进一步改革完善收容教养制度,明确适用对象和期限,细化执行程序,规范矫治内容,完善监督程序,跟专门学校区别开。

还有与会人员提出,应对涉及严重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必要、严厉的惩处。通过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审判法庭等,让严重恶性犯罪未成年人得到应有惩处,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更有效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未成年人发生不良行为,多是被人唆使。”吴恒委员提出,应该从重打击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人,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净化社会环境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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