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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住“任性”的地名?

海南日报 2020-08-12 07:34

近日,民政部网站挂出“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称将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做好“修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工作”,这个消息迅速引发舆论关注。

“任性”地名需要依法遏制

□王琦

我国多地普遍存在地名不规范的现象,“大、洋、怪、重”等乱命名现象是主要问题,比如“中央首府”“林肯公园”“莱茵河畔”等。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多地都已经陆续开展推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但由于先行的《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命名、更名在管理机关、程序和实体上的规定都过于笼统,甚至没有规定对地名的命名权、更名权,也没有规定对地名的监督和管理,这些都不利于地名管理的法治化。同时,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须与时俱进地修订完善。对此,此次地方管理条例大修可谓正当时,有助于填补和完善地名管理相关的制度空白和缺陷,统一标准,让执法有法可依,能更好地推进整治地名乱象工作。

整治地名乱象,也应有的放矢,辩证看待,避免矫枉过正的一刀切。比如,之前某地整治地名乱象,“XX大桥”改为“XX桥”,简单把砍掉“大”字当作治理。政策的实施和推行,应有一定的标准和制约,而不是为了实施而实施,应避免以个人的概念化来自由裁量。

遏制“任性”地名重在征求民意

□张淳艺

地名的命名和变更既关乎历史文化的传承,又关乎公众的日常生活,对其命名和更改遵从民意,应是基本的法治共识。

过去,地名命名、更名只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直到对外公布后公众才会知晓。此次修订草案拟规定,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既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有利于保障命名规范,遏制“任性”地名。

毕竟,条例可以对地名命名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很多原则是一个宽泛的概念,难以通过列举的方式制定负面清单,划出明确禁区。在具体操作中一些部门由于种种局限性,难免与公众认知产生冲突,引发争议。作为地名的使用者,群众理应有发言权。同时,广泛倾听民意,有助于集思广益,确保政策执行不跑偏,不走样。期待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早日出台,让地名征求民意制度化、规范化,让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经得起群众雪亮眼睛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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