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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山东省莒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莒南县法院一审对临沂市沂蒙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沂蒙水务集团)原董事长臧某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没收

法制时报 2020-08-13 08:59

10年时间受贿60次

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臧某担任临沂市建设局基建科科长,负责全市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建设监理管理等工作。因工作关系,与山东某建设公司临沂分公司的负责人李某逐渐熟悉。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臧某担任该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通口工作指挥部副指挥。李某向臧某表示其想参与援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后援川办组织工程监理项目的招投标,李某顺利中标。

“我记得在评审打分的时候,我给他打了满分。李某为了感谢我,送了我5万元现金。”臧某回忆说,他感受到了手中现金的分量,没有过多推辞便收下了。

臧某在援川工作时多次为他人招揽工程,并先后收受他人贿款10余万元。自2009年春节开始至2019年2月,臧某累计受贿60次,涉案数额280余万元。

伙同情妇受贿80余万

2011年,臧某与程某(女)发展为情人关系。他们共同受贿80余万元。为讨程某欢心,臧某花了100余万元为其买房等,并利用手中权力将其调入水务集团工作,安排其入党、提干。

“我和程某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不道德的。往事不堪回首,我将终身负罪,我对不起我的家属,对不起我的孩子,我无法弥补自己的罪过。”臧某在讯问中说道。

此外,臧某担任水务集团“一把手”时,与一些设备供应商、施工企业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利益输送,受贿数额占其犯罪数额绝大部分。2019年5月,臧某被留置,同年10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19年9月16日至23日,根据临沂市检察院安排,莒南县检察院派3名检察官提前介入,在留置点展开为期8天的封闭式工作。检察官办案组平均每天工作16个小时,阅卷48册,对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等提出书面意见,形成500余页的阅卷报告及汇报提纲。

办案组检察官最终认定,臧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86.65万元,构成受贿罪。

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深入细致地审查了全案证据,准确认定了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围绕关键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了准确稳妥的起诉意见。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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