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体验“网红桥”两次跌落受伤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游乐场和“网红桥”经营者担责8成
13岁女孩体验“网红桥”膝盖受伤,责任谁担?是自己的过错?还是管理失职?日前,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协会、学生等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共计200余人来现场观摩庭审。
两次从桥上跌落受伤
今年5月5日,13岁女孩梁某与同学小郭购票进入三门峡市卢氏县某公园内的水上乐园体验“网红桥”。在玩耍过程中梁某两次从桥上跌落,导致右腿膝盖疼痛影响正常行走,在小郭的搀扶下离开公园,由闻讯赶来的梁某母亲接回家。
次日,梁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卢氏县中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膝关节髁间隆突骨折;右膝关节软组织肿胀;右侧髌骨内侧下缘骨折。5月12日,梁某接受右侧髌骨内侧下缘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5月25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6113.05元。梁某与游乐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将游乐场和“网红桥”经营者余某、李某、郭某诉至卢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4名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万余元。
原告自己担责20%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某水上乐园及余某、李某、郭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80%,原告自己承担20%的责任。审判长当庭宣判:限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梁某各项损失7988.46元;被告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卢氏县法院院长赵振营现场释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除了应尽到提示义务外,还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游客身体受到伤害,在原告两次从桥上跌落的情况下,游乐场的工作人员没有作任何提醒,原告受伤后无法正常行走,亦无任何工作人员上前询问和搀扶,游乐场管理者及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就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原告梁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保护生命健康权。“网红桥”体验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原告体验“网红桥”时,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与原告同行,放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在该区域活动,同时原告自己从桥中间跌落后,又从桥中间冲上桥面,因无法掌握平衡再次从桥上跌落,其自身也没有尽到审慎义务,故原告对自己的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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