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攀附“拉菲”商标 楼盘营销共同实施商标侵权,3家公司被判赔500万元
近日,三家公司因在楼盘名称、营销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LAFITE”“拉斐水岸”等标识,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权利人500万元。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以下简称拉菲酒庄)在葡萄酒行业享有较高声望,“LAFITE”葡萄酒自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并持续进行销售,国内百余份报纸、期刊先后就“拉菲”“LAFITE”葡萄酒进行了宣传报道。“LAFITE”“拉菲”商标在商标行政审查程序或诉讼程序中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拉菲酒庄发现有三家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小区大门、小区配套设施、微信公众号、营销中心、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使用“LAFITE”“拉斐水岸”“CHATEAULAFITE”等标识,于是诉至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量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标宣传使用的持续时间和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拉菲酒庄的第1122916号“LAFITE”商标、第6186990号“拉菲”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在中国境内已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被告公司在涉案楼盘营销中心、小区大门、小区配套设施及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相关宣传推广活动中突出使用“CHATEAULAFITE”“拉斐水岸”“拉斐”等标识,属于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对原告拉菲酒庄第1122916号“LAFITE”商标、第6186990号“拉菲”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根据各被告之间的持股关系、隶属关系等事实,法院认定三被告具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遂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涉案“LAFITE”“拉菲”商标知名度较高、三被告主观攀附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较长等因素,并结合商品房不同于普通商品,影响购买意愿、购买决定的因素通常包括区位、价格、户型、物业服务等多种因素的特殊属性,酌情确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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