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给情人买车买首饰转账22万,丈夫发现后起诉追索 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第三者被判返还所获款项
丈夫发现妻子出轨
2013年8月,张先生和周女士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18年3月,周女士与毛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中,毛某知晓周女士已婚情况。
2018年底,张先生发现妻子出轨,一番追问下得知:2018年3月以来,妻子周女士瞒着他,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形式给了毛某221619.77元;此外,周女士还帮毛某支付了10万元购车款,赠送了一根“GUCCI”手链和一个“Cartier”戒指。
于是,张先生将毛某、妻子周女士诉至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毛某返还全部获赠钱物。
张先生称,毛某在明知被告周女士为有夫之妇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两人的赠与行为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毛某应当返还全部获赠钱物。
毛某称,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完全证明其接受了原告所主张的钱物。张先生所主张的赠与行为并非全部无效。
周女士称,与毛某相处期间,并未花费毛某任何款项,相关消费均由自己承担;是受毛某的欺骗才向其赠与巨额钱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经核查确认,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毛某共计收到被告周女士向其赠与的款项220849.77元。
对于原告张先生主张被告周女士为被告毛某购置车辆负债10万元及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赠与“GUCCI”手链一根、“Cartier”戒指一个,因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确实证实,且被告毛某对此予以否认,故对于原告张先生的该项事实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赠与财物的行为,未经其配偶原告张先生的同意,且上述款项的赠与基于被告周女士与被告毛某的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而被告毛某明知被告周女士有配偶而与之发生婚外恋情并接受大额财产赠与,显然不当,法院确认本案所涉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赠与财物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经查明,被告毛某因被告周女士的赠与行为,获得了款项220849.77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故法院确认被告毛某应当向原告张先生返还220849.77元。
据此,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周女士与被告毛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先生返还220849.7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金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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