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 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
据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规定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据此计算,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将LPR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等。这一标准也接近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规定同时明确,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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