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销售伪劣卷烟仍提供运输服务 江西一青年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判刑4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经朋友周某某介绍,认识了毛某某(另案处理),并通过毛某某的介绍,为“大BOSS”(未查明真实身份)、“AAA老板”(未查明真实身份)、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运输货物。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孙某某(另案处理)根据“大BOSS”“AAA老板”的指示,多次驾驶货车从福建省云霄县装运生产假烟的烟丝及烟辅品,到广东省紫金县,给方某(另案处理)、周某(另案处理)等人,生产假烟,之后,又将方某、周某等人在紫金县生产出来的半成品假烟,运回云霄县。
同年9月4日,张某某又接到“AAA老板”的电话,通知其到云霄县某村装货。张某某驾驶货车前往云霄县装载假烟运往贵州省盘县。当日16时许,张某某被井冈山市烟草专卖局与井冈山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贵烟、中华等卷烟12250条。
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鉴别检验,查获的12250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认定,查获的12250条卷烟价值为人民币166269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仍进行运输,货值金额达1662692.5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在运输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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